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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26日針對彰銀案召開辯論庭,據指出,財政部在庭上提出未曝光的新資料論證,在94年7月15日一分包括第一金、兆豐金、富邦金、淡馬錫等四大金融機構,對於彰銀招標一案的認知與彰銀、財政部的意見往返,已明確的表達所有潛在投資人都知道所謂的董監席次、得標權利等「絕非永久有效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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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銀案二審預訂在5月17日上午樹林外籍英文家教推薦11點宣判。相關人士指出,新證據直接挑戰台新金昨日在庭上仍強力主張的「契約永久有效」。



過去,外界從未知道上述四家當年也來專業一對一英文家教課程 湖口台東多益TOEIC補習班老師應標彰銀招標的潛在投資人,曾透過彰銀,向財政部詢問關於應標者的權利,以及相關要求,如今隨著官司愈演愈烈,這分新證據也正式曝光。其中,淡馬錫曾要求與財政部簽署所謂的「股東承諾書」,甚至已提出格式,但仍被財政部拒絕,可見得財政部絕不可能與彰銀得標者,另外再簽署「個別合約」,也符合財政部一直主張的「自始至終未與台新金立個別合約。」兆豐金更是直接劃定了當次應標的權限,直接問財政部,得標後「未來三年」的董監席次如何安排,一方面證明,一般金融業者的認知,都是得標後,契約絕非「永久有效」,再者,兆豐金當時之所以劃定只講「未來三年」,原因即在於兆豐金也認知這是「特別股」,所有的權利義務,三年期滿就轉為「普通股」,不可能永久有效。財政部透過新證據的提出,來回擊台新金的「契約永久有效之說」之外,也陳述,彰銀基隆成人美語推薦老師曾問過台新金是否有意見表示,但當年台新金回說沒有。另一個場上交鋒的重點,在於所謂的財政部是否持續支持台新金問題,台新金一直主張,財政部承諾過「只要得標人是最大股東,財政部仍持續持股彰銀,那麼財部將繼續支持得標人的經營權」。對此,財政部回擊,這分函文明明有「前後文」,是在講「財政部若有釋股,將依照上述原則進行,不會再另創造第三大股東」,但台新金卻斷章取義,之後高院如何宣判,外界預期上述兩大焦點將成為關鍵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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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lbertohb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